功能主治:咽喉炎,扁桃体炎,急性支气管炎,肺炎,中耳炎,鼻窦炎,肾盂肾炎,膀胱炎,淋菌性尿道炎,附件炎,宫内感染,前庭大腺炎,乳腺炎,肛门周围脓肿,外伤或手术伤口的继发感染,毛囊炎,疖,疖肿,痈,传染性脓,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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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主要成份头孢地尼。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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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 |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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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60980 |
国药准字H120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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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咽喉炎,扁桃体炎,急性支气管炎,肺炎,中耳炎,鼻窦炎,肾盂肾炎,膀胱炎,淋菌性尿道炎,附件炎,宫内感染,前庭大腺炎,乳腺炎,肛门周围脓肿,外伤或手术伤口的继发感染,毛囊炎,疖,疖肿,痈,传染性脓,囊炎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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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用水分散后口服或直接吞服。成人服用的常规剂量为一次100mg(效价),一日三次。儿童服用的常规剂量为每日9-18mg(效价)/kg,分三次口服。可依年龄、症状进行适量增减。 |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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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对本品有休克史者禁用。对青霉素或头孢菌素有过敏史者慎用。 |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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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有关妊娠期的用药,其安全性尚未确立。对孕妇或怀疑有妊娠的妇女,用药要权衡利弊,只有在利大于弊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哺乳期妇女用药应权衡利弊,只有在利大于弊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儿童用药:对体重过低的早产儿、新生儿的用药安全性尚未确立。老人用药:老年患者使用本品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并根据对患者的临床观察调整剂量和给药间隔:1.由于身体机能下降,老年患者可能容易出现不良反应。2.由于维生素K缺乏,老年患者可能会有出血倾向。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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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咽喉炎,扁桃体炎,急性支气管炎,肺炎,中耳炎,鼻窦炎,肾盂肾炎,膀胱炎,淋菌性尿道炎,附件炎,宫内感染,前庭大腺炎,乳腺炎,肛门周围脓肿,外伤或手术伤口的继发感染,毛囊炎,疖,疖肿,痈,传染性脓,囊炎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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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1.抗菌作用对革兰阳性菌和革兰阴性菌有广范围的抗菌谱,特别是对革兰阳性菌中的葡萄球菌属,链球菌属等,比以往的口服头孢菌素有更强的抗菌活性,其作用方式是杀菌性的。对各种细菌产生的β-内酰胺酶稳定,对β-内酰胺酶的产生菌也具有优异的抗菌活性。2.作用机制作用机制为阻止细菌细胞壁的合成,对青霉素结合蛋白(PBP)l(la.lbs)、2、3的亲和力强,但对不同细菌的活性部位有所差异。3.毒理研究:在大鼠和犬等试验动物中的对头孢地尼进行的急性和慢性毒性研究表明,头孢地尼可被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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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根据惯例,应在确定微生物对本品的敏感性后,本品的疗程应限于治疗患者所需的最短周期,以防止耐药菌的产生。2.建议避免与铁制剂合用。如果合用不能避免,应在服用本品3小时以后再使用铁制剂。3.因有出现休克等过敏反应的可能,应详细询问过敏史。4.下列患者应慎重使用:(1)对青霉素类抗生素有过敏史者。(2)本人或亲属中有易发生支气管哮喘、皮疹、荨麻疹等过敏症状体质者。(3)严重的肾功能障碍者:由于头孢地尼在严重肾功能障碍患者血清中存在时间较长,应根据肾功能障碍的严 |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