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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氧沙林

甲氧沙林

处方药 非医保

重庆华邦胜凯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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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治疗白癜风、牛皮癣(银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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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氧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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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甲氧沙林
甲氧沙林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甲氧沙林。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重庆华邦胜凯制药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83067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适用于治疗白癜风、牛皮癣(银屑病)。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甲氧沙林片: 1、用法:口服,两小时后配合日晒或黑光照射,每周至少2-3次(至少相隔48小时)。 2、剂量:白癜风,按体重0.5mg/kg计算,成人每次服用量为25mg-30mg,每周2-3次;银屑病,按体重0.6mg/kg计算,成人每次服用量为30mg-35mg,每周2-3次。 3、照光时间: (1)日光照射(日晒),首次照射时间为15-25分钟,浅肤色一般为15分钟,中等肤色为20分钟,深肤色为25分钟,以后治疗可适当增加5分钟的照射时间。 (2)黑光照射,照射治疗时间为照射出现红斑反应时间的一半。 甲氧沙林溶液: 外用: 1、1%甲氧沙林溶液用于牛皮癣。 2、全身性或弥散性患者除用药方法同上外,需在医生指导下用黑光机照射治疗。 3、局限性白癜风或初起的白癜风患者患处涂擦药液后,应照射紫外线。 4、0.1%甲氧沙林溶液用于白癜风,患处涂擦1-2小时后,用长波紫外线照射患处。照射时光距为10-30cm,照射30分钟左右。每日1次。一般一个疗程为1个月。治愈后,每周或隔周照射1次以巩固疗效。如未治愈应继续治疗。如两个疗程结束,皮损仍无明显消退,可停止治疗。治愈后如有复发,重复治疗仍然有效。 甲氧沙林搽剂: 1、1%8MOP溶液用于牛皮癣;0.1%8MOP溶液用于白癜风,患处涂擦1-2小时候,用长波长紫外线照射患处。照射时光距为10-30cm,照射30分钟左右,每日1次。一般一个疗程为1个月。治愈后,每周或隔周照射1次以巩固疗效。如未治愈应继续治疗。如两个疗程结束,皮损仍无明显消退,可停止治疗。治愈后如有复发,重复治疗仍然有效。 2、全身性或弥漫性患者用药方法同上外,需在医生指导下用黑光机照射治疗。 3、局限性白癜风或初起的白癜风患者患处涂擦药液后,应照射紫外线。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1、严重肝病患者禁用。 2、白内障或其他晶体疾病患者禁用。 3、有光敏性疾病患者如:红斑狼疮、皮肌炎、卟啉症、多形性日光疹、着色性干皮病等患者禁用。 4、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本品适用于治疗白癜风、牛皮癣(银屑病)。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甲氧沙林片: 1、本品毒性较低。由于对光的耐受性差异,个别患者可能会出现皮肤瘙痒、红斑等光过敏症状,通常症状会慢慢减轻或消失,也可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抗过敏药物。 2、过度照射可引起发红、水疱等类似晒伤症状,此时需停药至症状消除后再使用。治疗时调整好照射的强度和照射时间可避免该症状发生。 3、少数患者口服后可能出现轻微的恶心、头痛等不适反应。与食物或牛奶同服,或减少服用量,可减轻不适反应。 外用制剂: 配合长波紫外线照射后常见的不良反应是红斑,常在照射24-28小时出现;皮肤色素沉着,瘙痒。若照射剂量过大或时间过长,照射部位皮肤上可出现红肿、水疱、疼痛、脱屑,如有红肿、水疱等可暂时停用,待恢复后再用。

注意事项

1、配合光照治疗要调整好照射时间和照射强度。 2、照光治疗前后要注意对皮肤的保护,避免曝晒。 3、有皮肤癌病史、有日光敏感家族史、新近接受放射线或细胞毒治疗及有胃肠道疾病者应慎用。 4、治疗期间不得服用含有呋喃香豆素的食物,如酸橙、无花果、香菜、芥、胡萝卜、芹菜等。 5、治疗期间应戒酒,不宜吃过于辛辣食物。 6、口服甲氧沙林片同时外用甲氧沙林溶液,疗效更显著,但必须在医生指导下用药。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8、儿童用药:12岁以下儿童禁用。 9、老年用药:年老体弱患者禁用。 10、药物过量:如药物过量时,在2-3小时内,导引呕吐,将患者移至暗室至少24小时,如发生意外的照射过度或暴晒日光,可将患者移至暗室至少24小时,如在24小时内出现Ⅱ度烧伤(显著红斑而无水肿),提示开始潜在的严重烧伤信号,应根据发生的范围和严重度进行烧伤的对症治疗。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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