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吡嘧司特钾

吡嘧司特钾

处方药 非医保

河北医科大学制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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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吡嘧司特钾片、吡嘧司特钾分散片:用于过敏性鼻炎、支气管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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吡嘧司特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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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吡嘧司特钾
吡嘧司特钾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吡嘧司特钾。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河北医科大学制药厂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80397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吡嘧司特钾片、吡嘧司特钾分散片:用于过敏性鼻炎、支气管哮喘。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吡嘧司特钾片、吡嘧司特钾分散片: 1、过敏性鼻炎:成人一次5mg,一日2次,早饭和晚饭后口服,疗程4周。 2、支气管哮喘:成人一次10mg,一日2次,早饭和晚饭后口服,疗程6周。 吡嘧司特钾滴眼液: 滴入眼睑内,一次1滴,一日2次(早、晚)。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妊娠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吡嘧司特钾片、吡嘧司特钾分散片:用于过敏性鼻炎、支气管哮喘。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吡嘧司特钾片、吡嘧司特钾分散片: 1、中枢神经系统:嗜睡、困倦、头痛。 2、消化系统:恶心、呕吐、腹痛、便秘、腹泻、口渴、口腔炎、胃痛、消化不良、软便等。 3、血液系统:偶见血小板增加,血红蛋白减少。 4、过敏:有时出现瘙痒,偶见皮疹、荨麻疹、面部潮红。 5、肝脏:偶见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升高。 6、肾脏:偶见蛋白尿。 7、其它:偶见全身关节痛、鼻腔干燥感、鼻痛。 吡嘧司特钾滴眼液: 1、过敏反应:有时会发生眼睑炎、眼睑皮肤炎等,一旦出现这些症状应中止给药。 2、眼:有时会出现结膜充血、刺激感等症状。

注意事项

吡嘧司特钾片、吡嘧司特钾分散片: 1、本品不同于支气管扩张剂、皮质激素和抗组胺药,不是使已经发作的症状迅速减轻的药物,使用时应注意。 2、支气管哮喘患者用药过程中如出现大发作,必要时服用气管扩张剂和皮质激素。 3、对于长期服用皮质激素治疗的患者,由于服用本品而对皮质激素减量时,须逐步进行。已减量的患者,在中止服用本品后,可能再度复发。 4、出现副作用时,可减量或停药。 5、对于季节性发作的患者,应考虑在好发季节之前服用该药,直到好发季节结束。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由于在动物试验(大鼠)中,大量口服本品可使胎儿发育迟缓,故妊娠及有可能妊娠的妇女禁用;由于动物试验(大鼠)中,乳汁中可检测到本品,因此哺乳期妇女禁用。 7、儿童用药:小儿支气管哮喘治疗可使用本品。对于小儿,通常按下述年龄组的一次口服量,一日2次,早饭后和晚饭后(或就寝前)服用。但可根据年龄及症状适宜地增减。5-11岁一次口服量5mg。11岁以上 一次口服量10mg。本品对小儿过敏性鼻炎的使用尚不明确。 8、老年用药:一般情况下,高龄患者生理机能低下,易产生副作用,发现副作用时,需减量(例如半量)或停药。 9、药物过量: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吡嘧司特钾滴眼液: 1、滴眼时如眼药滴到眼睑上时,应立即擦去。 2、滴眼时应注意不要将眼药水容器口部与眼接触。 3、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动物试验表明,吡嘧司特钾能分泌进入乳汁,哺乳期妇女慎用。 (2)对孕妇的安全性尚未明确,应慎用。 4、儿童用药:3岁以下儿童使用本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尚未确立,3岁以下儿童应慎用。 5、药物过量:尚未见使用过量的文献报道,应避免使用过量。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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