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本品用于氰化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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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亚硝酸钠。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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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台山市新宁制药有限公司 |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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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44020319 |
国药准字H120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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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用于氰化物中毒。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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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亚硝酸钠注射液: 本品为3%水溶液,仅供静脉使用,每次10-20ml(即6-12mg/kg),每分钟注射2-3ml;需要时在1小时后可重复半量或全量;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注射本品。 1、成人常用量:静脉注射0.3-0.6g。 2、小儿常用量:按体重6-12mg/kg。 |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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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尚不明确。 |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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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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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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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用于氰化物中毒。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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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有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出冷汗、紫绀、气急、昏厥、低血压、休克、抽搐。不良反应的程度除剂量过大外,还与注射本品速度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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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对有心血管和动脉硬化的患者需要应用时,要适当减少剂量和减慢注射速度。 2、使用本品合成的亚硝基胺在动物有致癌作用,但在人类尚未报道。 3、注射较大剂量本品引起髙铁血红蛋白的紫绀,可用亚甲蓝使髙铁血红蛋白还原。 4、本品对氰化物中毒仅起暂时性的延迟其毒性。因此要在应用本品后,立即通过原静脉注射针头注射硫代硫酸钠,使其与CN-结合变成毒性较小的硫氰酸盐由尿排出。 5、必须在中毒早期应用,中毒时间稍长即无解毒作用。 |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