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本品用于治疗和缓解儿童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咽痛、四肢酸痛、鼻塞、流涕、打喷嚏、流泪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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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布洛芬、盐酸伪麻黄碱、马来酸氯苯那敏。 |
麻黄、石膏、连翘、黄芩、桑白皮、炒苦杏仁、前胡、清半夏、陈皮、浙贝母、牛蒡子、山银花、大黄、桔梗、甘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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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惠氏制药有限公司 |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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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90218 |
国药准字Z2020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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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用于治疗和缓解儿童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咽痛、四肢酸痛、鼻塞、流涕、打喷嚏、流泪等症状。 |
宣肺泄热,化痰止咳。用于急性气管-支气管炎痰热壅肺证引起的咳嗽,咳痰、痰白粘或色黄,伴咽干口渴,心胸烦闷,大便干,舌红,苔薄黄腻,脉滑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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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12岁以下儿童用量: 1、2-5岁:一次用量4ml,一日3次。 2、6-12岁:一次用量8ml,一日3次。 3、2-6岁儿童服用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本品24小时剂量不得超过4次用量。 |
口服。一次4片,一日3次。疗程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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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对本品中任一成份或其它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禁用。 2、2岁以下儿童禁用。 3、正在服用或停止服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后14天内者禁用。 4、活动期或有消化道溃疡史/出血史者禁用。 |
临床试验期间未发现不良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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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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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注意事项:暂无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暂无 老人注意事项: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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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用于治疗和缓解儿童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咽痛、四肢酸痛、鼻塞、流涕、打喷嚏、流泪等症状。 |
宣肺泄热,化痰止咳。用于急性气管-支气管炎痰热壅肺证引起的咳嗽,咳痰、痰白粘或色黄,伴咽干口渴,心胸烦闷,大便干,舌红,苔薄黄腻,脉滑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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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不良反应少,有时有轻度胃部不适、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口干、心悸、头晕、嗜睡等,可自行消失。 |
本品可减少氨水致小鼠咳嗽次数及枸橼酸致豚鼠咳嗽次数,延长咳嗽潜伏期;抑制豚鼠氯化乙酰胆碱与磷酸组织胺混合液引起的哮喘及卵蛋白致敏豚鼠的支气管痉挛;增加小鼠气管酚红排泌量及大鼠毛细管排痰量。 毒理研究:大鼠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显示,本品29.36、14.68、7.34g生药/kg(根据体表面积折算约为人体临床用量等效剂量的13倍、6倍、3倍)剂量灌胃给药连续26周,恢复期4周,与空白对照组比较,本品29.36和14.68g生药/kg剂量组给药期间部分受试动物出现偶发一过性狂躁,均持续不足一周后消失;29.36g生药/kg剂量组少部分动物出现短时耳廓局部痈肿疮疡;组织病理学结果显示,29.36g生药/kg剂量组肝脏和肾脏混浊肿胀的发生率及病变程度、心室壁或室间隔心肌出现局限性灶性坏死的动物例数及病变程度均高于空白对照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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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运动员慎用;运动员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2、本品用于解热不得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用于其它症状疗程不超过3-7天。症状仍不缓解,请停药并咨询医师或药师。 3、本品可能会引起皮肤严重过敏反应,包括皮肤发红、皮疹或水疱;或第一次使用本品如出现皮疹或过敏症状,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4、活动期消化道溃疡患者、心脏病、高血压、冠心病、甲状腺疾病、糖尿病、青光眼、前列腺肥大引起的排尿困难及出血性症状(如凝血或血小板功能异常)、呼吸问题、慢性肺病(例如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肺气肿)、肾病等患者,请在使用前咨询医师或药师。如出现吐血、便血、黑便或溃疡、胸痛、气短、无力、言语含糊等情况时,请停药并立即就医咨询医师。 5、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如服用过量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就医。 7、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8、不能同时服用含有与本品成份相似的其他抗感冒药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2、长期连续服用本品可能增加心脏病发作或中风的风险。 13、如短期内服用最小剂量,不良反应也将会相应减少。 |
1.本品含麻黄,运动员慎用。 2.本品含麻黄,用药期间应关注心率、心律的变化,如有不适及时就医。 3.本品尚无研究数据支持用于体温>37.5℃、血常规白细胞总数或中性粒细胞百分比>1.1×ULN者。 4.有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慎用。 5.脾虚便溏者慎用。 6.忌辛辣、生冷、油腻食物,饮食宜清淡。 7.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尚无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 9.本品尚无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的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