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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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活性成分:盐酸特比萘芬。 |
本品主要成分为盐酸特比萘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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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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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03319 |
国药准字H2003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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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
用于治疗敏感真菌所致的手癣、足癣、体癣、股癣及花纹斑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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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和适应症调整疗程。成人:0.25g,每天一次。其他详见说明书。 |
常用剂量每天1~2次,用药前清洁和干燥患处,然后将本品薄薄撒于患处及其周围,如果患处已糜烂(如乳腺下、指间、臀间、腹股沟),晚上可用纱布敷盖。一般治疗期体癣、股癣:1~2周;足癣2~4周(如果一天用两次,通常疗程为1~2周);花斑癣:2周。通常临床症状于用药后数天即可缓解,若要预防复发,应规律地使用本品一段时间,若两周后无效则要复查诊断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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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详见说明书。 |
对特比萘芬或本品中任何赋形剂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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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详见说明书。儿童用药:没有关于年龄<2岁儿童口服特比萘芬的治疗经验,因此不推荐本品用于这个年龄组的患者。对于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的儿童患者,其从对照试验中获得的资料非常有限,所以药物只有在没有其它选择的治疗发放以及潜在的治疗效益大于可能的危险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对于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的儿童患者用药(参见【用法用量】)。老年用药:尚无证据提示老年患者与年轻患者需服不同剂量或发生不同的不良反应。开处方时,应注意这一年龄组患者是否已存在肝、肾功能损害(见【注意事项】]。 |
儿童注意事项: 尚不明确。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妊娠与哺乳动物研究显示,本品对胎儿和生育力无不良影响。由于本品用于孕妇的经验极有限,因此,应权衡利弊,原则上孕妇不应使用。盐酸特比萘芬可经乳汁排泄,故接受本品口服治疗的母亲不应哺乳。 老人注意事项: 尚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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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
用于治疗敏感真菌所致的手癣、足癣、体癣、股癣及花纹斑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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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盐酸特比萘芬为丙烯胺类广谱抗真菌药物。能特异性地干扰真菌固醇的早期生物合成,选择性地抑制真菌的角鲨烯环氧化酶的活性,使真菌细胞膜形成过程中的角鲨烯环氧化反应受阻,从而达到杀灭或抑制真菌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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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2.肝功能不全者慎用;3.对本品过敏者禁用;4.避免与眼睛接触;5.如出现严重皮疹,应立即停药并就医。 |
1仅供外用,避免误入眼内。应放在儿童不能触及处。 2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不良反应症状,应停止用药。 3疗程一般不超过4周。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妊娠与哺乳动物研究显示,本品对胎儿和生育力无不良影响。由于本品用于孕妇的经验极有限。因此,应权衡利弊,原则上孕妇不应使用。特比萘芬可经乳汁排泄,故接受特比萘芬口服治疗的母亲不应哺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