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用于治疗水痘带状疱疹及Ⅰ型、Ⅱ型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包括初发生殖器疱疹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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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伐昔洛韦。 |
主要成分:本品主要成分为丙酸倍氯米松。 分子式:C28H37ClO7 分子量:5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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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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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61023 |
国药准字H22022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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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用于治疗水痘带状疱疹及Ⅰ型、Ⅱ型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包括初发生殖器疱疹病毒感染。 |
适用于过敏性与炎症性皮肤病和相关疾病,如湿疹、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神经性皮炎、扁平苔藓、盘状红斑狼疮、掌跖脓疱病、瘙痒、银屑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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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一次0.6g(1片),一日一次,饭前空腹服用。带状疱疹一般需连续服药10日... |
外用涂患处,一日2-3次,必要时予以封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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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偶有头晕、头痛、关节痛、恶心、呕吐、腹泻、腹痛、胃部不适、食欲减退、口渴、白细胞下降、蛋白尿及尿素氮轻度升高、皮肤瘙痒等,长程给药偶见痤疮、失眠、月经紊乱。 |
1对细菌、真菌、病毒感染症,可使感染恶化。 2对本品和其他皮质激素有过敏史患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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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阿昔洛韦能通过胎盘,孕妇用药需权衡利弊。阿昔洛韦在乳汁中的浓度为血药浓度的0.6~4.1倍,哺乳期妇女应慎用。 儿童用药:儿童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 老年用药:由于生理性肾功能的衰退,本品剂量与用药间期需调整。老年患者较年轻人易出现肾功异常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临床上老年患者常见的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有精神激动,幻觉,杂乱性,妄想,脑病。 |
儿童注意事项: 婴儿应慎用,避免长期大量封包给药。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孕妇应慎用,避免长期大量用药。 老人注意事项: 避免长期大量封包给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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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用于治疗水痘带状疱疹及Ⅰ型、Ⅱ型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包括初发生殖器疱疹病毒感染。 |
适用于过敏性与炎症性皮肤病和相关疾病,如湿疹、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神经性皮炎、扁平苔藓、盘状红斑狼疮、掌跖脓疱病、瘙痒、银屑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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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药理作用:本品是阿昔洛韦的前体药物,口服后吸收迅速并在体内很快转化为阿昔洛韦,其抗病毒作用为阿昔洛韦所发挥,阿昔洛韦进入疱疹感染细胞之后,与脱氧核苷竞争病毒胸腺嘧啶激酶或细胞激酶,药物被磷酸化成活化型无环鸟苷三磷酸酯,作为病毒复制的底物与脱氧鸟嘌呤三磷酸酯竞争病毒DNA多聚酶,从而抑制了病毒DNA合成,显示抗病毒作用。本品体内的抗病毒活性优于阿昔洛韦,对单纯性疱疹病毒Ⅰ型和Ⅱ型的治疗指数分别比阿昔洛韦高42.91%和30.13%。对水痘带状疱疹病毒也有很高的疗效。 毒理研究:一般毒性:对哺乳动物宿主细胞的毒性很低。大鼠和小鼠灌胃给药的LD50分别为4.4g/kg和1.51g/kg。由于本品在体内很快转化为阿昔洛韦,其代谢物在体内没有蓄积现象。在不同阶段的长期毒性试验中,本品与阿昔洛韦具有相同的安全性。 遗传毒性:5种遗传毒性试验,伐昔洛韦结果均为阴性:有无代谢活化的情况下Ames试验都为阴性;体外人淋巴细胞生成试验,大鼠单剂量口服3000mg/kg(相当于人体血药浓度8~9倍)细胞生成试验结果也都为阴性。小鼠淋巴瘤试验,在无代谢活化条件下,伐昔洛韦没有诱变性;有代谢活化时(76%~88 |
本品为强效外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本品外用具有: 1抗炎、抗过敏、止痒和减少渗出作用。 2可以减轻和防止组织对炎症的反应,能消除局部非感染性炎症引起的发热、发红及肿胀,从而减轻炎症的表现。 3免疫抑制作用:防止或抑制细胞中介的免疫反应,延迟性的过敏反应,并减轻原发免疫反应的扩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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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对更昔洛韦过敏者也可能对本品过敏。 2.脱水或已有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肾功能不全者在接受本品治疗时,需根据肌酐清除率来校正剂量。 3.严重免疫功能缺陷者长期或多次应用本品治疗后可能引起单纯疱疹病毒和带状疱疹病毒对本品耐药。如单纯疱疹患者应用本品后皮损不见改善者应测试单纯疱疹病毒对本品的敏感性。 4.随访检查:由于生殖器疱疹患者大多易患子宫颈癌,因此患者至少应一年检查一次,以早期发现。 5.一旦疱疹症状与体征出现,应尽早给药。 6.服药期间应给予患者充分的水,防止阿昔洛韦在肾小管内沉淀。 7.一次血液透析可使阿昔洛韦的血药浓度减低60%,因此血液透析后应补给一次剂量。 8.本品对单纯疱疹病毒的潜伏感染无明显效果,不能根除病毒。 9.早期xxx感染者、同种基因骨髓移植者及肾脏移植者用药后可能出现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溶血性尿毒性综合征(TTP/HUS),有些时候可能会导致死亡。 |
1本品不宜长期大面积应用,亦不宜采用封包治疗,大面积使用不能超过2周。 2治疗顽固、斑块状银屑病。若用药面积仅占体表面积的5%-10%可连续应用4周,每周用量均不能超过50g。 3伴有皮肤感染,必须同时使用抗感染药物。 4不可用于眼部。 5用药一周后症状未缓解,应向医师咨询。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孕妇应慎用,避免长期大量用药。 7婴儿应慎用,避免长期大量封包给药。 8老年患者用药,避免长期大量封包给药。 |